再审申请人某甲合作社(以下简称某甲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李**及原审被告熊**、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甲合作社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2023)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纠错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和适用法律的根本错误。事实与理由:1、李**捏造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应予民事制裁。李**仅仅提供了复印件,我方不予认可,又没有原件核对,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原审裁判有悖法律规定。即便复印件,权利人根本不显示“李**”,而是“三推红彦(即朱*彦),李**并非适格原告。李**依附朱*彦施工,案涉工程是****项目,实施主体是某甲局,中标总承包为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