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刘**与被告李*、某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蒋**、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及被告某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3331元(详见赔偿清单,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2、被告某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被告。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6日5时25分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皖sg××**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沿亳州市谯城区药王*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宋汤河路交叉口时,与沿宋汤河路由南向北原告蒋**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