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刘**,第三人海林市某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案涉水泥是第三人交付给上诉人的,是履行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被上诉人刘**出售并交付上诉人许**的。上诉人和第三人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建材订货合同》,购买水泥2000吨,上诉人已经向第三人交付了全部货款和运费。至2020年5月,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第三人仍欠上诉人水泥没有交付。因第三人内部实现配额管理(现货按比例收现款),第三人通知上诉人,为按时按量供应水泥,单据会显示他人名字。因此,上诉人在第三人出具的显示有刘**、王*和李*的《销售单据》签字,并不是分别购买刘**、王*和李*的水泥,而是履行与第三人间的买...(本文书还有3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