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薛**、原审被告黑龙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口县人民法院(2021)黑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孔**不承担偿还义务;2.要求薛**偿还欠款1029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已认定薛**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繁育种子合同关系,且某某公司已实际部分履行,故与孔**无关;2.孔**提出管理异议,是认为是经其经手签字,而不是认可承担还款责任;3.薛**在一审庭审自认欠某某公司102900元,但没有一并处理错...(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