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竹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4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卢**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卢**之夫李**于2014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6000元。原告、李**系多年好友,借款到期后,李**没有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口头承诺工程结款后付清。李**于2016年1月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此借款应为李**、被告卢**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现有义务偿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归还借款未果。现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2016年2月24日止的利息130122元以及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