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德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于2016年12月12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德荣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邱德荣驾驶川s******两轮摩托车搭载冯*,从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煤矿往某某路方向行驶,当行至某某路至某某煤矿方向100米处,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本案被害人)撞倒,致其受伤并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7月27日经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邱德荣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2016年5月12日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邱德荣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2016年...(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