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郝**、郝**、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4)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赵**、郝**、郝**、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郑*人民法院(2024)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某某公司与郝**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郝**、郝**、郝**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郝**并非某某公司所属职工,双方也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双方应当为劳务关系。某某公司因为员工临时短期请假,缺少搬运工一名,正好郝**上门找活,经协商双方约定了劳务费按天计算,有搬运任务就干,没任务就休...(本文书还有4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