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巧玲、韩**诉被告凤阳县板桥镇双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称“双碑合作社”)、凤阳县板桥镇双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双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巨巧玲、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双碑合作社、双碑村委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巧玲、韩**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二、退还原告交纳的2024年土地租赁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11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三、两被告共同双倍返还2023年租金133.4万元;四、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暂合计223.4万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巨巧玲、韩**合伙租赁凤阳县板桥镇双碑村土地,并由巨巧玲(乙方)与双碑合作社(甲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承包双碑村**号亩土地,流转期限5年,从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6月...(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