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损失共计728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xxx镇x家店村村民,与王*华合建了x家店七组的房屋,后经协商,该房屋归原告所有。2021年4月27日,被告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违法建房,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将原告的合法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后经诉讼,被告对原告地上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在庭审中补充称,原告建设的房屋为养殖用房,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原告系在自家的园田地内建房且建房得到了村、镇里以及自然资源部...(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