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08年以来,坡池煤矿拖欠关庙村委员会1至5村民组占地款、淹裂地款、装车费、污染费、恢复后三年补偿款300万元,关**、关井后恢复地貌款200万元;拖欠裂房村民补偿款150万元,欠当地个人预定煤款190.65932万元,原拖欠承包款37万元,其它款项80万元,以上共计957.65932万元。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但被告一直未还,对上述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原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同意在2016年3月28日前将欠款957.65932万元支付给原告;(二)若被告在2016年3月28日前未还清欠款,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审被告坡池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翟**,系该矿矿长。原审认定坡池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来,委托代理人为许要民,但均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审原告...(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