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钣金喷漆费用1500元;2.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5965.3元(6.5天)、鉴定评估费7500元,合计24965.3元;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班车客运的合法经营单位,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2022年8月12日16时35分,被告张**驾驶蒙d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16高速行驶至552km赤峰收费站出口倒车时,与后方尚士国驾...(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