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与被告陈**、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陈**、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6647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陈**驾驶曾**所有的桂rh****号车与张某华驾驶桂r4****号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华、龙**受伤。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是桂rh****号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经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22年7月5日判决原告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66476.35元给受害人张某华、龙**。判决后原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陈**属于酒后驾驶的情形,原告在交强险责...(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