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春龙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2023)黑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2023)黑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664577.17元及利息);3.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的招标手续均为后补即为“明某暗定”,那么龙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主体应为伊春市人民政府或者伊春市自然资源局,某某应向其主张工程款,而不能依据后补的手续去确认工程发包主体龙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署合同虽存在后补行为,但在施工前龙某公司采取经多方询价、邀标等形式与多方确认工程量及施工价格,实际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招标的各项要件,一审法院不能单纯地依据手续后补即为“明某...(本文书还有4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