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不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模具款197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97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模具款197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模具承揽加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要求...(本文书还有13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