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朝阳供销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朝阳供销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朝阳供销社要求我方腾退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中张**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朝阳供销社无权向张**主张腾退涉案房屋,因朝阳供销社的房产证面积仅为200余平方米,远远小于涉案房屋的面积,本案涉案房屋全部是由张**出资兴建的,张**花费60余万元。涉案房屋面积为1000余平方米,远在房产证范围之外,朝阳供销社无权要求...(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