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公司诉被告严**、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殷**返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64685.71元,支付利息3043.89元(264685.71元×13.8%÷12个月×1个月,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11日),以上合计267729.6元;2024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息13.8%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严**、殷**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24日,被告严**、殷**共同向某某银行某支行借款30万元,借期为36个月。经被告严**、殷**申请,于2022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严**、殷**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原告为被告严**、殷**共同向某某银行某支行借款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