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公司诉被告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陈*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款项106500元(垫付个人所得税款71000元及罚款35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利息(按lpr标准自立案日请求支付至不当得利款项106500元全部清偿至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5日,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2022年1月21日,法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76000元。该案经原告上诉后,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2022年5月16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55000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完毕前述借款利息。202...(本文书还有3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