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7日,被告贺**向原告赵**微信借款1000元周*资金,承诺是当天晚上就还,但至今未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结合原告陈述及法庭对被告案件事实的核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1月7日,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法**被告核实案件过程中,被告认...(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