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某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俗风情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民俗风情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吉2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22)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3)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扈**,被上诉人民俗风情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案件诉讼费用由民俗风情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均存在错误,应予撤销。1.原审认定民俗风情园公司取消绿化带及上体建设改建挡堵墙是经过调整规划设计,与事实不符。经王**调查了解,民俗风情园公司建设挡堵墙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应属于违规行为。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民俗风情园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逾...(本文书还有5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