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陈**、叶**、叶**、陈*、叶**、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叶**、叶**、陈*、叶**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给付拖欠的石**40688元及利息(以4068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15%计算;以406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2.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陈**给付拖欠石**40688元及利息,其余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多次购买原告石*销售,被告叶**、叶**、陈*、叶**、胡**为陈**拉货。2016年4月22日经结算货款为40688元。原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