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如下: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吴*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再审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是:陕西某公司及陕西某公司吴*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宁夏某公司支付劳动保险费?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是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统称,是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建设应得的工程款中包括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组成的一部分。案涉工程于2014年中标,根据当时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险费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故陕西某公司吴*分公司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的3%向相关部门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但其未予缴纳。该管理办法废止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废止后接续工作的通知》,该通...(本文书还有1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