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大夏欧特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大夏欧特公司与吴*市教育局签订的《吴*教育文化拓展训练基地合作运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合同,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大夏欧特公司主张吴*市教育局未按照协议约定委派培训人员,因此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签订的《吴*...(本文书还有4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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