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经销部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受理原告诉前调解申请,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制审理。原告某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699元;2.被告以欠付货款3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按2021年12月***.85%上浮40%)支付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沙发等家具销售业务。自2017年起,原、被告进行合作,原告向被告供应沙发,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1200元未付。2021年1月28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催要该款未果。
胡**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