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广西分公司共同辩称,一、某某公司、某某广西分公司认可某某公司所主张的工程量,但根据双方的约定,涉案工程在业主确认工程量并支付相应款项后,某某公司、某某广西分公司才有义务向某某公司支付款项。某某公司、某某广西分公司目前并未收到业主的付款,因此本案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某某公司、某某广西分公司无需向某某公司支付款项。二、双方此前对涉案工程的单价有过85元/米的口头约定,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现无法确认该事实。某某公司曾向某某公司提交过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该合同上的综合单价为110元/米,因此不可能存在某某公司按照高于该单价将工程交给某某公司施工的可能。某某公司因对某某公司制作的勘察合同上一些付款条件、违约情况与某某公司约定不相符,因此没在该合同上盖章。从日常经验法则来看,为获得工程的施工权,一般情况下某某公司会自降价格以保证获得项目的施工权。某某公司、某某广西分公司认为本案的综合单价应按照100-110元/米期间价格支付...(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