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9年11月**日出生,乌鲁木齐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安,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新疆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包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确认我公司与李*之间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20年7月-2023年3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李*在2004年5月-2005年12月在我公司工作,至2023年3月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实际上李*在2016年后就没有在我公司上班,即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20年7月-2023年3月期间不存...(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