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王**、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及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某某共同赔偿140353.31元,其中医疗费26483.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85元、复印费60元、伤残赔偿金70084元、误工费20371.35元、护理费11819.69元、营养费5250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2.某某在某某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夏**与王**、某某按照2:8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王**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由王**...(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