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某康休城(以下简称某休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支持本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依职权要求新疆某某大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大健康)作为第三人出庭,且未提及本人提交的关于混同用工的证据。1.在与某某大健康及某休城的劳动仲裁中,本人未提出混同用工的观点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致乌劳人仲字[2022]第610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一审判决确认仲裁裁决中错误的事实部分,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庭审中,本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实某休城与某某大健康是关联企业,双方存在混同用工行为,一审判决对此并未提及。本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均能充分反映出两家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人事、运营、高管管理上存在高度统一和混同。某休城与某某大健康营业范围重合、高管混同、某某大健康参照集团公司的运营方式管理某休城。本人工作期间同时为上述两家单位工作,工作内容就是负责某某大健康公司、分公司及某休城的营销运营工作。...(本文书还有5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