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汝*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许**、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3)豫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解除对位于汝*市南环路北侧、东环路西侧***小区)汝***号楼**单元**层**号房产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确认汝*龙府**号楼**单元**层东2-2501号房产归张**所有;判令某乙公司协助张**办理汝***号楼**单元**层**号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张**作为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消费者,所以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依法作出判决。且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张**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优先等级上优先于被某甲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张**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已分多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本文书还有6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