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某某公司1支付违约金546,84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某某公司1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过低。某某公司1在签订合同之后只施工了一小部分,2020年12月16日双方对施工部分进行确认之后,某某公司1再未进行施工构成违约。双方合同中约定逾期交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过高,故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0%计算。
某某公司1辩称:我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违约金错误,请求驳回某某公司2的上诉请求。
某某公司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2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某某公司2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迫停工,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仅以鉴定价款作为退还工程款的依据显失公平。
某某公司2辩称,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本案经过鉴定,某某公司1实际施工的金额才12多万元,涉案工程总共180多万元的一个工程量,某某公司1连10%都没有完成,我公司已经支付了470,000元,进度款远远已经超过了,故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完全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某某公司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某某公司2装修项目合同书》;2.判令某某公司1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44,2...(本文书还有6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