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牙克石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损失明细见统计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家住牙克石市××街××道南xx高中对面。2020年3月25日晚20时许,原告家仓房因外火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家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毁损,经济损失达330000元(具体见统计表)。该起火灾事故经牙克石市消防救援大队事故认定为:根据调查取证,依据相关人员笔录及火灾现场勘察,排除仓房内电气线路、生活用火、遗留火种及外来火源引发火灾,起火原因不排除原告家仓房上空架空线路引燃仓房处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原告房屋被彻底烧毁,其他财产也损失殆尽,原告无处居住,只有在外长期租房居住,产生三年的租房费用15000元(每年5000元)。原告家仓房上空架空线路属于被告供电公司,该上空架空线的建设与管理系被告供电公司,架空线短路引燃仓房处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原告巨大、惨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在此次火灾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5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