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1月24日、202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900.00元,并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9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因被告张**急需资金周*,经张淑艳、闫**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900.00元(两笔分别为21300.00元、29600.00元),并约定本金21300...(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