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宋**、宋**诉被告安庆市天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安庆市壹玖染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12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庆市天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汪**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庆市壹玖染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章**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宋**、宋**诉称:安庆市天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事故场所的出租方,汪**是事故场所的承租方也是发包方,安庆市壹玖柒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负责装修工程施工的承包方,章**是具体负责装修工程施工项目拆除工程的分包方。2012年10月1日,宋文受雇于章**从事墙体拆除工作。2012年11月20日,宋文在安庆市壹玖柒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章**的安排下负责拆除两个门面之间的隔墙,在拆墙工程中,因墙体倒塌导致宋文被压致死。原告认为:汪**、安庆市壹玖柒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应当对宋**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本文书还有3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