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与被告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2011年3月9日向被告转账500,000元,2011年的11月22日向被告转账1,950,000元,合计转账2,450,000元的事实,原告当庭自述,原被告之间达成...(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