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黑069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故其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黑069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