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高**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3)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3)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朱**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暂计算至2023年6月9日的利息30083.49元,从2023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月396元计算;2、本案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朱**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程序错误。首先,2023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中“依法追加高**为被告”的行为是侵犯了上诉人依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享有的自我处分权。“不告不理”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处分权利赋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或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象进行追加和审判,本案中是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仅对被上诉人朱**提起的单独告诉,并未对高**提起共同诉讼,一审法院不应强行追加。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59条:“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之规定,可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鉴于本案中原告并未向高**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在依法保护上诉人自由处分权的前提下,可以就“借款人身份”的争议焦点依法追加高**为本案“第三人”,而非被告。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实体法规定,假设高**是共同借款债务人,那么上诉人亦享有自主民事权...(本文书还有8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