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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杜*、黑河正亿*********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黑1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杜*、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及一审被告勾**、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2)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吴**认为依据一审的证据应认定:1.杜*为案涉贷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承担还款义务;2.杜*提供其名下8户房产(由某某开发并为杜*办理预登记)进行抵押担保,杜*应当向黑河市义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承担违约责任;3.勾**将1,380,000元某给郑*杰,经查郑*杰系某某监事,也系某某独立投资人郑*建的长子;4.一审遗漏审查杜*与贺*余、勾**、郑*杰的法律关系;5.一审认定勾**系(杜*)贷款960,000元的“实际使用人”,杜*系该笔贷款的“名义贷款人”,二人系委托关系,与事实相悖且于法无据;6.杜*作为真实的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承担还款本息及滞纳金的义务;杜*同时与某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亦应向某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勾**,除非有证据证实其与杜...(本文书还有53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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