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贾**、鲲鹏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鲲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康元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以王**没有证据证实贾**欠付人工费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错误。原审中已经认定,各方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原审中,王**也提交了与贾**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王**多次提到欠付人工费14000元,贾**并未否认,只说要找鲲鹏公...(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