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许**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依法中止审理,于2024年4月26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8000元,并支付诉讼之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开始,案外人孙**因其所挂靠的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依安丰润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场厂区建设施工项目,多次向原告贷款,本息数额合计达310多万人民币,在原告与案外人孙**的民间借贷纠纷庭审质证中,出现三张借款人为刘**的借款凭证,金额共计98000元。原告在另案中提出应由案外人孙**归还涉案款项,是因为本案被告刘**是案外人孙**的亲属,且其为孙**的财务人员,借款当时是其替孙**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2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