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西安华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曾因劳动争议,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通宇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该仲裁委作出雁劳仲案字(2015)954号裁决,通宇公司、赵**对该裁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经查,2014年8月27日通宇公司与华泽公司签订《人才招聘服务合同》,约定通宇公司委托华泽公司进行人才招聘,根据通宇公司提供的信息,华泽公司推荐候选人,华泽公司向通宇公司提供3个月跟踪服务期,被录用人从到岗之日起3个月内仍在通宇公司处供职,本合同视为成功。2014年9月9日华泽公司向通宇公司发...(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