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战阴合因与被上诉人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战阴合与孙**于2012年5月1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战阴合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将自家承包的32亩土地转包给孙**,现已实际履行三年。战阴合依据现今土地流转价格要求孙**增加土地转包费用至每亩4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战阴合与孙**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在当时、当地属于正常市场价格。现战阴合要求变更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战阴合要求自2015年起变更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42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战阴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孙**负...(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