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昆明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贸公司),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一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但任何一方均无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可证明该时间节点2021年7月1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下发《告知书》,因被申请人二的构筑物等在滇池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被申请人二的租户于2021年7月10日前搬离申请人自知悉该告知书内容后便开始搬离,且因拆除、搬迁设备等已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