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7日23时许,上诉人李**在云南省红河县**乡**村委**村**号其兄李*沙家中,因琐事与李*沙发生吵打,期间李**持刀捅刺李*沙左腹部一刀,致李*沙死亡;李**作案后逃离,于2023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8日接到报警电话后立案侦查并对李**进行网上追逃,2023年7月13日,李**被抓获归案。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图、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红河县某某村委会建东村(即者洞村)36号李*沙家**楼,该现场与李**辨认的现场一致,李**还对其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3.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死者李*沙系被锐器损伤腹主动脉,导致失血性...(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