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正县某某林场(下称某某林场)因诉被上诉人方正县人民政府(下称方正县政府)撤销答复意见、更正林权证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4年2月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某某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上诉人方正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2年4月10日,方正县政府颁发《宜林地执照》,内容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划给大罗*人民公社西南大队二队宜林地面积叁佰亩,位置草皮沟南沟。1985年4月20日,西南村与孙**签订《造林管护承包合同书》,内容项目为五荒造林地,承包年限为五十年,造林地位置草皮沟南沟,面积300亩。1989年10月5日,方正县政府颁发林证...(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