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桦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4年1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上诉人桦川县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县长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高*系黑龙江省桦川县创业乡拉拉街村(下称拉拉街村)村民,2012年5月6日取得桦川县集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高*,土地所有权人为拉拉街村农民集体,土地坐落在拉拉街村,地类(用途)为商服,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企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47.23平方米。高*在该土地上建有**层楼房,面积为206.77平方米**层楼房占用土地面积为66.22平方米(南北12.40米某东西5.34米),于201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楼...(本文书还有3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