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男,1974年5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怒江某某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利源建材城一期**幢b-**楼。负责人:谷**。
再审申请人范**因与被申请人段**、怒江某某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范**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判令驳回被申请人一、二审的全部诉求,并确认范**与段**之间的合伙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及理由:涉案项目是其与段**二人的合伙项目。段**知晓涉案项目回款困难...(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