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首先,该录音内容明显能够体现出是由陈**所进行的引导式推卸责任的对话,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更不能客观反映杨**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其次,录音内容也不具有合法性,另外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更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而且其主张的证明目的并非是录音内容所能证明的内容,完全系某某公司的辩论意见。对证据二没有异议。
马**质证意见:两组录音证据是某某公司和杨**内部的事情,与供应材料商无关。对于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对杨**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不予采信,该录音的形成背景、是否完整等均无法认定,且录音内容不足以推翻原审当事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结算证明》等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对其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仅证明某某公司申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该案已被受理。
本案再审过程中,某某公司对其再审提交的录音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其...(本文书还有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