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3日,某支行与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52001*****377634),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月利率6.97‰,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借款额度有效期为二年。
同日,某支行分别与某担保公司、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8年1月23日,某支行向某公司账户转账3000000元贷款,月利率6.97‰,到期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截至2018年11月21日,某公...(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