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60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卉菊海林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宾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彭**、被上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宾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吴**诉请;2、由吴**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已经查明:合同生效并已实际履行。2019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业大麻种植回收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吴**为某某种植大麻12公顷,案外人林某明种植大麻10公顷,合格产品某某全部收回。合格产品收购价格20元/千克,按上两个年度平均产量每公顷1900千克预算,总收入为3.8万元,除去成**2.76万元,每公顷利润1.04万元,某某扣除垫付资金后,三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货款。合同同时约定,为确保种植户利益,收获前,由农场相关部门、双方对所种植地块测产,得出平均产量,如低于每公顷1900千克,某某提高收购价格,确保...(本文书还有4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