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荣县某某保健院(以下简称某某保健院)与被上诉人荣县某某汗蒸馆(以下简称某某汗蒸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川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某某汗蒸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川0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荣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2)川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某某保健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某某汗蒸馆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健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2)川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某某保健院将其排水口接入御***小区与被上诉人被淹之间存在高度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拒绝预交鉴定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被上诉人被淹系多种因素介入所导致的结果,上诉人所举示的《气象证明》载明该期间内连续强降暴雨,而一审法院未对该...(本文书还有5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