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快递费80729.78元及利息(利**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获得了极兔快递有限公司在某旗区域内“极兔”快递业务专属经营业务,被告自2022年4月份开始从***小区区域内“极兔”快递派送业务和“极兔”快递收件业务,自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被告共通过原告发件17473件,应支付给原告快递费(中转费)95918元。同时因被告发件的两单快递中含有违禁品,被极免快递公司罚款10000元,合款105918元。2022年4月至2023年...(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